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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台科技大學圖書館「研究小間」管理辦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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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4.06.09館務會議通過
96.03.18館務會議通過 |
| 第一條 |
服務宗旨:南台科技大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提供本校教職員及研究生於從事論文寫作與個別學術研究期間,對本館圖書資料有大量需求及場所之需要,特設立研究小間,其使用除依照本館各項規則外,並訂定本辦法管理之。 |
| 第二條 |
申請對象:凡本校教職員(含兼任教師、國際交換師資;不含約聘職員及助理)、研究生均得依本辦法提出申請。 |
| 第三條 |
申請方式: |
一、 |
長期借用者每人每學期限申請一次,借期每次以30天為限,若無人預約,必要時得酌予延長一次,並於到期日前一週內提出申請,惟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原借期。短期借用者,每人每次借期一天。借用人於同一時段,不得再申請其他研究小間。 |
二、 |
長期借用者,請於借用日至少一天前提出申請;短期借用者,當天即可申請。 |
三、 |
研究生需持個人研究計畫摘要及學生證,教職員持服務證或相關服務證明文件,親至本館一樓流通櫃台填寫預約申請單。 |
四、 |
教師申請若遇特殊公務考量並由系上推薦者,使用期限得申請延長,但以不超過一學期為限。系上推薦請於開學前一週提出。 |
五、 |
本館接獲申請後,將依申請時間先後,再以申請人身分別之優先順序,進行分配研究小間,每間提供2位申請人使用。未申請到研究小間者,均列為備取,俟有空間時再依序編配。 |
六、 |
10樓專供教職員申請,申請身分之優先順序如下:系所推薦之國際交換師資、無教師研究室老師、專任教師、兼任教師、職員;9樓專供研究生申請,申請身分之優先順序如下:博士班、碩士班2年級(含)以上、碩士班一年級。9樓、10樓各提供部分為短期借用者申請。 |
| 第四條 |
借用規定: |
一、 |
研究小間之使用須配合本館開放時間。 |
二、 |
本館研究小間內嚴禁吸煙、飲食或不當使用超負電荷之插座,並不得張貼、遮掩玻璃及其他不當行為;並請保持安靜,維持整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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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憑學生證或借書證登記換磁卡使用,並於每日離館時繳回。借用人於申請使用日起三天內未到館登記使用,或當月使用日次未達十日時,則依本辦法第六項違規停權辦法之第二條辦理。 |
四、 |
使用前應先檢查室內傢俱設備有無損壞;如有損壞情形,請立即通知一樓流通櫃檯工作人員,以便向校方申請修復。 |
五、 |
借用之研究小間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他人。 |
六、 |
為避免其他讀者找不到書,若須使用本館一般圖書,須辦理借書手續始得攜入研究小間;期刊、參考書、報紙、特藏等資料請在原存置區參閱或影印備用,不得攜入研究小間。 |
七、 |
私人物品請自行妥善保管,如有遺失,本館概不負保管責任。 |
八、 |
為保持館內閱覽區之完整性,傢俱設備請勿自行任意搬移混用。研究小間內之傢俱設備請小心使用,勿任意或蓄意破壞;如有損毀,借用人應負賠償責任。 |
九、 |
每日使用完畢後應將私人貴重物品移出,並將所有窗戶、電源關閉、門上鎖,最遲於閉館前十分鐘至本館一樓流通櫃檯繳回磁卡。 |
十、 |
辦理歸還時,借用人應於到期當日閉館前一小時,將私人物品移出,會同工作人員現場檢視清點研究小間內之設備無誤後,再至本館一樓流通櫃檯辦理歸還。 |
十一、 |
超過借用期限未遷出者,本館得逕行將該室物品取出移至一樓櫃檯招領,且不負保管責任。 |
十二、 |
本館人員從事清潔管理、安全維護工作時,得逕行入內,使用人不得拒絕;如發現未辦理借書手續之書籍,可逕行取出上架;若遇緊急事件或公務必要時,本館得隨時通知暫停使用研究小間。 |
| 第五條 |
磁卡使用注意事項: |
一、 |
應於每日離館時繳回,隔日繳回者,需繳處理費新台幣五十元整。 |
二、 |
磁卡請妥善保管, 遺失磁卡者須繳交罰款二百元以為補買新卡之費用。 |
三、 |
磁卡不得複製,
違者 依本辦法第六條違規停權辦法之第二項辦理。 |
| 第六條 |
違規停權辦法: |
一、 |
違反第四項借用規定之第二、三、五、八、十一條者,本館得立即予以停權6個月。 |
二、 |
違反第五條磁卡使用注意事項之第三條者,本館得立即予以無限期停權使用。 |
| 第七條 |
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並公告週知。 |
第八條 |
本辦法經館務會議通過修訂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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