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置物室使用辦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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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置物櫃之使用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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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須使用附鎖置物櫃者,憑證件換取鑰匙,並對號使用。 |
二、 |
每日開放時間內須取回寄放物品;隔日不取者,本館得視同廢棄物逕行清理。 |
三、 |
本室附鎖置物櫃尺寸大小不一,如須特定大小或指定櫃號,請事先告知。 |
四、 |
置物櫃僅供寄放,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,本館不負保管責任。 |
五、 |
飲料、食物等易造成髒亂之物品,危險物品,違禁品等,禁止寄放於置物櫃內。 |
六、 |
所寄放之物品如體積過大,以至置物櫃無法寄放,而須攜入館內時,請事先告知1樓 櫃台,或可寄放於1樓櫃台處,待離館時領回。 |
七、 |
所借鑰匙如有遺失,須付賠償金500元,作為鑰匙更換維修費用。 |
八、 |
因鑰匙遺失或天災事故所不能抗拒之情形,以致寄放物品遺失或損毀,本館概不負責。 |
九、 |
請在確定私人物品拿取完全,而櫃內也清理乾淨後,將置物櫃鎖上,再還回鑰匙。 |
十、 |
未經押證換鑰匙程序,私自使用未上鎖之附鎖置物櫃者,其寄放物品,本館得視同廢棄物逕行清理。 |
十一、 |
蓄意破壞或使用不當,造成置物櫃或他人寄放物品毀損至無法使用時,須負賠償責任。 |
十二、 |
憑證換取之鑰匙無法開啟或鎖頭故障時,請儘速告知櫃台,以利維修後使用。 |
| 第二條 |
飲料、食物等易造成髒亂之物品,請勿攜入置物室,以維持室內清潔舒適的環境。 |
| 第三條 |
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並公布通告讀者週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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