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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台科技大學圖書館圖書館閱覽規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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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96.01.18館務會議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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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南台科技大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提供讀者寧靜舒適之閱覽環境,保障入館讀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設備之權利,特訂定本規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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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|
符合下列身分讀者,均可在本館公告之開放時間內,持本校或本館核發、認可之證件刷卡入館。 |
一、 |
本校教職員工生。(含本校附設幼稚園學童) |
二、 |
符合本館「臨時借書證辦法」之身分者。 |
三、 |
與本校簽訂「跨校圖書互借」及持有館際合作借書證之讀者。 |
四、 |
年滿18歲之校外人士:憑身分證、駕照、他校學生證、教職員工證、護照等可以證明個人身分之附相片有效證件,於本館入口流通櫃台登記並換取「臨時入館證」後刷卡入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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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|
本館各項設備、各類型資料及電子資源之利用以本校教職員工生為優先,得視狀況限制校外人士入館人數。 校外人士離館時,將「臨時入館證」歸還並取回證件,若遺失「臨時入館證」,需繳交新台幣 50 元以作為證件重製之費用,始得換回原證;未換回之個人證件,本館不負保管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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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大於B5規格之個人背包、提袋禁止攜帶入館。需攜帶筆記型電腦及提袋入館者,請先至櫃台檢查後別上認可證,離館前歸還並接受檢查。 |
第五條 |
如需使用置物櫃,請至本館入口流通櫃台,憑本校或本館核發、認可之證件借用置物櫃鑰匙,並於當日離館前歸還;借閱圖書資料逾期 30 天以上者,不能借用置物櫃鑰匙;遺失置物櫃鑰匙者,需賠償新台幣 500 元以作為鑰匙重製之費用。 |
第六條 |
逾期歸還置物櫃鑰匙及「臨時入館證」者,除予以借書停權外,需繳交「逾期處理費」,每逾一日新台幣 5 元,作為增購圖書資料之用,所收款項並依本館「圖書處理費核銷辦法」處理。 |
第七條 |
進入本館,應注意服儀整齊合宜。如需使用手機請改為振動,可至各樓層廁所外走廊或電梯間靠窗區,並注意音量以免影響他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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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 |
讀者使用本館應遵守規定,不得有下列行為,違者記點一次,滿2次罰勞動服務3小時,3次(含)以上則停止入館及借閱權一個月,各項記點記錄均保留半年。校外換證入館讀者違反下列規定者,須立即離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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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冒用或借用他人證件(帳號)、出借證件(帳號)或使用偽造證件(帳號)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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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在館內飲食或攜帶飲料食物入館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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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抽菸、喧嘩及其他影響讀者權益之行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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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預佔座位,離座超過30分鐘即視同預佔座位,除記點外本館得將其物品集中存放,但不負保管責任。 |
五、 |
利用本館網路行使非館藏資源查詢,如連結聲色娛樂網站、電腦遊戲、不當下載電腦資料等行為。 |
六、 |
於桌面任意塗寫或污損破壞圖書期刊等資料設備情節重大者,另比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辦理。 |
第九條 |
本校幼稚園學童家長及教職員工生,未全程陪同未滿 12 歲或滿 18 歲但需特別看護之子女入館者,將依「兒童少年福利法」第三十二條及第六十條處理。 |
第十條 |
如因教學、課業等需求,須於館內進行攝影、錄影工作者,請至本館一樓流通櫃台填寫「攝影申請表」,並經授課教師簽名及本館館長簽準後,方可進行。於館內進行攝影、錄影工作時,應遵守本館相關規定,以維持館內良好閱讀環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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貴重物品(錢包、手機、 PDA…… 等)請隨身攜帶,本館不負保管責任。 |
第十二條 |
讀者應愛護本館各項圖書資料器材設備,不得有污損、破壞之行為,未經同意不得擅自移動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設備,倘因而使器材設備受損,應負損壞賠償責任。可修復之設備依實際修繕費用由使用人全額支付;設備如有新購,由使用人依本館新購入之價格全額支付;無法再購買或修復之設備,由使用人依本館原購入價格 2 倍處理費賠償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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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應確實遵守本館之各項規定,違規情節重大或累犯屢勸不聽者,本校教職員工生另得逕送權責單位依校規及相關獎懲辦法查處,持「臨時借書證」及與本校簽訂「跨校圖書互借」及持有館際合作借書證之讀者及校外人士,本館得立即並終身停止其入館使用本館各項資源。 |
第十四條 |
使用各類型資料及電子資源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,如違反規定,應由使用者自行承擔法律責任。 |
第十五條 |
本館網路視聽區之閱覽及相關管理規定,詳見本館「網路視聽區管理辦法」。 |
第十六條 |
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並公告週知。 |
第十七條 |
本辦法經館務會議通過修訂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