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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台科技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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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5.5.15.行政會議通過
81.10.19行政會議通過增修
87.10.12 行政會議通過增修
89.06.26行政會議通過增修
91.08.26行政會議通過增修
93.10.11行政會議通過增修
94.08.01行政會議通過增修
96.01.18館務會議通過增修 |
| 第一條 |
南台科技大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所典藏之圖書資料,係供本校教職員工生(含本校幼稚園學童)及符合「臨時借書證」身分者(以下簡稱讀者)借閱參考,並配合學校教學與研究發展之需,增加館藏內容,以建立本館之館藏特色。 |
| 第二條 |
教職員工借書時,應憑本校或本館核發之證件;學生應憑學生證,唯在每學期第一次借書時,應確定其完成註冊手續後,方准辦理借書;凡符合本館臨時借書證申請規定之讀者,可申辦「臨時借書證」,「臨時借書證辦法」另定之。 |
| 第三條 |
借書證件限本人在本館開放時間內使用,冒用他人證件被查獲者,停止使用者及持證人借書權利,並依校規議處;證件遺失者,應先至圖書館流通櫃台聲明暫停借閱,否則若有侵犯自身權利或使本館蒙受損失時,須由原持證人負完全之責任。 |
| 第四條 |
凡參考工具書、期刊、報紙、或其它珍貴圖書資料或特藏等,限在館內閱覽,概不外借。讀者如有需要,可在本館自費影印。視聽資料及器材設備之借閱及相關管理規定,詳見「南台科技大學圖書館網路視聽區管理辦法」。 |
| 第五條 |
讀者未經辦理出借手續,而攜帶本館圖書資料離館者,分別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。 |
| 第六條 |
借書冊數及期限規定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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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教職員工及研究生:借書總數以二十冊為限,期限一個月,可續借二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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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大學部學生:借書總數以十冊為限,期限三星期,可續借二次。 |
三、 |
本校幼稚園學童:借書總數以五冊為限,期限二星期,可續借二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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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臨時借書證之借書冊數、續借等之規定,則依「臨時借書證辦法」訂定之。 |
| 第七條 |
讀者所欲借閱之圖書資料,若已為他人借出者,可親至圖書館或至本館網頁辦理預約手續。 |
第八條 |
允許續借之讀者身份者,所借之圖書資料期限屆至,如無他人預約者,得上網或親至櫃台辦理續借。 |
| 第九條 |
已借圖書資料逾期未歸還者,本館得按日課以「逾期處理費」作為增購圖書資料之用,所收款項並依本館「圖書處理費核銷辦法」處理:每冊/件逾期一日罰款新台幣5元,且以新台幣3000元為最高上限;逾期處理費未繳清者,停止其借書權利;如遇國定假日、補假日、天然災害休館,則不納入逾期日計算。倘若所借圖書資料遺失而未向本館報備者,逾期罰款仍適用之。 |
| 第十條 |
借出之圖書,如遇本館清點、整理或改編時,得隨時通知借閱人限期歸還。 |
| 第十一條 |
辦理圖書資料借用手續前,應事先檢查是否有割頁、批註、污損或其它損壞等情況,如有遺失或前述所列損壞之情事,須立即向館方報備,否則歸還時,讀者須依本館「圖書資料賠償辦法」辦理賠償,不得有異議。 |
| 第十二條 |
如有竊取、破壞圖書、報紙、期刊等行為,依本館「圖書資料設備賠償辦法」辦理賠償、並依本館「閱覽規則」第十三條逕送處理。 |
| 第十三條 |
凡教職員工離職、出國進修或停聘;學生畢業、退學、休學者,其所借圖書資料應在離校前悉數歸還,否則不予辦理離職或離校手續。 |
| 第十四條 |
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並公布通告讀者週知。 |
| 第十五條 |
本辦法經館務會議通過修訂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